转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号)

    【信息时间: 2024-04-03】 【我要打印】 【关闭】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7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9号)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72号),涉及我市3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皇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岩泡鸭爪”和“龙岩泡鸭翅”

    东莞市皇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岩泡鸭爪”(商标:皇厨铺子,规格型号:48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7月22日),糖精钠(以糖精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龙岩泡鸭翅”(商标:皇厨铺子,规格型号:6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7月25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未发现当事人有主观故意,且当事人已启动召回,召回部分产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结合我市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文件精神,依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龙岩泡鸭爪”(生产日期:2023-07-22)100包,“龙岩泡鸭爪”(生产日期:2023-10-17,规格型号:480克/袋)92包,“龙岩泡鸭翅”(生产日期:2023-07-25,规格型号:600克/袋)84包,“龙岩泡鸭翅”(生产日期2023-10-13,规格型号:600克/袋)192包;2、没收违法所得308元;3、没收食品添加剂甜代糖4包(规格:1kg/包);4、处罚款1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21208B3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内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臭氧设备故障,工器具消毒不彻底,人员卫生意识不足;对相关规定学习不足,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甜代糖;山梨酸钾的投放比例过大,投料后搅拌不够均匀。当事人已落实整改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东莞市锦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胶”

    东莞市锦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胶”(商标:/,规格型号:5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7月24日),胭脂红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111155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生产投料控制不严造成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生产环节的管控,严格把控生产原料的投料;2、落实好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3、改进生产工艺。

    三、广东亿堡果仁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烘烤扁桃仁碎”和“烘烤榛子碎”

    广东亿堡果仁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烘烤扁桃仁碎”(商标:/,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21日)和“烘烤扁桃仁碎”(商标:/,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26日),均是霉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10922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生产过程管控不够严,生产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足,生产前机器消毒不够彻底。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管控,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培训,按要求落实好生产前的安全消毒工作。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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