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企业监查新规将重点查早产奶复原乳

    【信息时间: 2015-01-02】 【我要打印】 【关闭】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将重点关注“早产奶”、“复原奶”。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食品标识标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将重点检查三个项目,一是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按要求标明“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占比例;二是婴幼儿奶粉标签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情况;三是真实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或是否有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现象。

      据了解,在一些乳品企业,今天生产的奶制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却是明后天,这种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成为业内“潜规则”。一些企业解释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罐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保温实验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通过检测后才能算是成品,一般检测需要2至3天,所以要提前标注,实际包装盒上的日期指的是出厂日期。

      质监部门表示,《产品质量法》已明确规定,生产日期就是产品出产日期,不能和出厂日期混为一谈。




    原作者: 胡笑红
    来 源: 京华时报

    广东省食品学会 2003 ©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07778号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访问旧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