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公告)

    【信息时间: 2011-11-14】 【我要打印】 【关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公告)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有关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26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葡萄酒标签中二氧化硫标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其实施时间的规定,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8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8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二、关于进口食品原产国或地区名称标识问题。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也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饮料酒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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